对于奋斗在出口战线上的中国陶瓷人来说,2017年是令人揪心的一年。2017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来说,这意味着瓷砖出口欧洲之路依然崎岖难行。
据了解,意大利、西班牙制造的瓷砖产品一直以品质、设计见长,引领世界瓷砖潮流,是世界各国瓷砖制造商学习模仿的对象。曾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瓷砖在欧洲市场上综合竞争力较弱,在品牌附加值、溢价能力、产品品质等方面均有较大提升空间,中国瓷砖出口欧洲市场主要靠价格取胜。陶瓷本是中国文化的“宠儿”,为何在反倾销战役中陷入窘境?难靠价格走出国门的中国陶瓷企业又该何去何从?
《中国贸易报》记者特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符欣,对此次欧盟对华瓷砖反倾销案件进行分析,为读者解读中国企业出口欧洲市场的现状。
案情
2010年6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应欧洲瓷砖生产商联合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4年1月31日,应广东佛山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和甘肃庆阳简一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此次期中复审修改了四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
2016年9月13日,日落复审正式立案。申请人向欧委会提交证据并指出,中国瓷砖产品仍以大幅度的倾销价格向欧洲出口。欧盟的瓷砖工业虽在反倾销措施期间有了缓慢的复苏,但仍然较为脆弱。因此,如停止征收此反倾销税,倾销或损害将会“复发”。
2016年8月7日,商务部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团会见了欧盟各方代表,并于当年9月召开了瓷砖反倾销情况通报及应对工作会议,近200家企业参加了会议,确定了具体应诉策略,且向调查机关提交应诉登记代表行业参加日落复审调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替代国初步抗辩意见。
2016年10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行业选聘了中欧律师。中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外方众达律师事务所代表行业参与日落复审并申请期中复审。
2017年11月22日,欧委会公布终裁结果,认定维持目前的反倾销措施。
符欣所在的金诚同达贸易团队全程代理了本案,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企业、欧盟律师团队共同应诉本次日落复审调查。“欧盟此前也对中国的瓷砖产品启动过原审和复审调查,有企业抱团进行行业抗辩,也有部分知名企业单独应诉调查,但整体上来说应诉效果都不理想。”符欣告诉记者。
分析
符欣表示,该案的主要难点是欧盟实践中仍奉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导致中国行业在应诉过程中遭受了很多不公平待遇。
第15条到期后的相关法律抗辩
本次日落及期中复审的调查过程将大部分发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以后,本案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将具有先例效果并可能成为中国政府在WTO层面解决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基础性案件。
基于上述考虑,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提出了如下抗辩点:
第一,在15条到期后,欧委会有义务立即以市场经济方法(采用中国企业的内销及成本数据)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第二,在15条到期后,欧委会不应局限于对个别发起申请的企业展开期中复审,而应对全行业进行复审。
同时认为,实施了反倾销税之后“事实层面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从WTO法的角度看,欧盟须认可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整体市场经济。
第二,中国的瓷砖工业。在2010年的原审调查后,中国的瓷砖行业完全转变为 “市场导向行业”,该行业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不存在政府主导或控制的问题。
第三,欧盟的瓷砖产业及市场。2010年的原审调查后,欧盟的瓷砖行业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欧盟瓷砖市场出现了整合,欧盟市场的吸引力没有中国内销或其他国别出口市场大,中国原先的市场份额已经被其他国家(特别是东欧国家和土耳其、巴西、印度等)填补,且中国的产品与这些国家的产品相比并没有价格优势。
但欧委会并没有采纳中国瓷砖行业的上述抗辩意见,坚持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并导致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