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与大家分享的经典案例是有关“环保家具气味浓”而引起的争议。
案件简介:
12月4日在某家具经营部定制了沙发等家具一套,消费金额为46000元。次年1月23日交付家具时,沙发散发出浓烈刺鼻的气味,导致新居一直无法入住。在此期间,发现放置该套家具的客厅内绿萝枯黄枯萎,而放在其他房间的绿萝长势良好。鉴次,消费者对该套家具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便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张先生认为购买家具时双方签订了《定销货单》和《沙发等家具订货补充协议》,约定家具材料环保级别为“E0级”。而商家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未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于是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但是商家多次同意退货又多次反悔。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以商家交付的家具未达到约定的“E0级”标准、涉嫌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商家起诉到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根据《关于建立全市消费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连云港市消保委受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了诉前调解。市消保委秘书长徐浩亲自主持了调解。
消保委认为:家具质量被消费者质疑,虽然没有进行检测,但无论从客观实际看还是经营行为判断,确实存在瑕疵,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义务。理由如下:一是商品检验报告是质量状态的有效证明,也是法定要求。本案争议后,商家虽然提供了质量检测报告,但检测日期为四月份,而家具交付日期是一月份,检测报告不能证实所售家具是否合格;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保护。经营者的业务员签订合同行为,应当视为经营者行为,且对商品质量进行约定,并无不妥。同时,维护合同严肃性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三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承担先行赔偿义务,而后再向生产者主张权益是法律规定。
在明晰产品质量责任,依法主张权益下,市消保委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款,张先生也同意放弃索赔的诉求,双方达成和解。至此,一起耗费多方当事人精力、长达十个月的质量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得以化解。原、被告各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市消保委专业的调解水平和热心、尽心尽责的精神表示感谢。
消费警示:
一、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产品或包装上,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本案经营者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所售家具是合格产品或符合合同标准。从产品物理性能看,气味浓烈。据此,从质量证明材料和物理表象看,质量存在问题具有大概率。
二、经营者先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法可依。根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本案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应该由生产厂商负责”为理由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三、正确认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际标准。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属国内贸易以国际标准签订协议,显然是双方对标准认知缺失。从合同的法定性看,应当维护合同约定的标准。
(来源:港城看点,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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