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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支付全款后卖家不发货,禅城陶协维权站协调商议达成和解

  • 2023-12-13 14:25  来源:搜陶网  责任编辑: laiwanmei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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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收到2宗消费维权案件,两位消费者向同一家商户购买瓷砖产品,均已支付全款,商户却一直不发货。

  案件简介:

  12月上旬,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收到2宗消费维权投诉,两宗案件均投诉同一家商户。根据2位消费者投诉反映,该2位消费者此前分别先后在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各自购买瓷砖产品。2位消费者都已支付全款,但商户一直延期发货,均没有发货。延期时间较长,直接导致消费者需求受到影响,2位消费者向商户要求退款,商户一直不同意退款。于是,2位消费者求助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对此事予以帮助处理,要求该商户退回货款,并赔付违约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沟通了解投诉相关情况,获取相关依据、支付凭证等;同时,与商户进行沟通协调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与商户、消费者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实现和解。商户同意向2位消费者退回全款并赔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后,分别向2位消费者退回赔付总金额17950元和5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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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2位消费者分别收到该商户退回的赔付总金额17950元和5180元后,向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消费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一、首选资质全、信誉高、口碑好的合法网络交易平台,切勿在非正规电商平台购物消费,以免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没有保障。二、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产品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注意保存购买订单信息,以及商家宣传海报、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促销页面截屏等消费证据,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使用。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联系商家协调处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网络平台、消保委、维权服务站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经营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诚信、合法的经营者。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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