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职工或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后,职工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等材料申请提取。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
职工在本市办理购房首付提取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后,一年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来源:广州日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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